十九歲與三千萬_第一章附錄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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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一章附錄 (第1/2页)

    

第一章附錄



    因為小說無法撰寫所有細節,也會包含角色本身的經驗、知識等限制。為避免讀者誤會,所以我會在每章後補上一些知識細節。

    本章附錄   :

    能否用勞務抵債呢?

    瑠璃的提案可以成立嗎?

    債務不合法,瑠璃家可以不認嗎?

    一、能否用勞務抵債呢?

    先說日本,用『勞務』抵債是可以的,日本《民法》第   482   條有「代物弁済(だいぶつべんさい)」制度,也就是說,兩造約好後,確實可以「做某件事/提供某種給付,換取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」。

    但前提是1.   兩造約好同意。   2.   勞務本身是合法的。

    因此,以性交來抵債,『很可能』是不合法的,但是家務打掃抵債是可以的。

    至於例如勞務是協助犯罪什麼的,那當然就更不可以了。

    二、瑠璃的提案可以合法成立嗎?

    瑠璃本來的提案,是「只陪健吾一個人60天,交出自己的身體,讓健吾隨意使用,換免3000萬的債務」。

    直覺上很像是違法,但很微妙,在“以下前提下”,可能仍然合法。先釐清故事背景條件   1.   瑠璃已經滿18歲   2.   瑠璃已知對象是健吾   3.   過程不違反其他法律。

    然後故事第一個違反直覺的是,這樣是不是屬於性交易?日本《売春防止法》的『売春』要求兩個要件:a.   對不特定相手,   b.   以對價性交。

    其中a.   對不特定相手,是指從不特定人群中找尋對象。例如說,在街上找不特定的人援助交際,找到之前並不知道是誰。或是在店內等待客人來做生意,客人來之前不知道客人是誰,那這樣都是屬於『売春』的範圍。

    所以以這個案例來說,可能在《売春防止法》上會因為a.   要件,是不構成違反的。

    (注意,是不構成《売春防止法》違法,但不代表提案合法。)

    然而關鍵的反而是條件3.   過程不違反其他法律。

    例如,關於性自主,假設每天健吾請求:『今天可以做愛嗎?』瑠璃說:『今天不要』,但健吾仍然強行性交,即使瑠璃第一天明明答應可以任你擺佈,仍然違反『不同意性交等罪』。

    又例如,假設這60天內,瑠璃若被實質禁止離開,也可能會犯『逮捕?監禁罪』。

    前面提到「在下述前提下可能合法」是法律上的結論,但因為健吾『實際握有瑠璃父親的債務』,故事上也有『瑠璃父親被威脅』的事實,因此即使60天的過程中,瑠璃每次都真心且表示同意,即使60天內沒有實質監禁瑠璃,在實務上,健吾仍然有很高可能會被判定有實質支配結果,法律系統很可能會認為這造成瑠璃無法表現拒絕、被迫表現同意。

    所以會變成『瑠璃說不要,而健吾確實沒有強迫,說不做就真不做』前提下時,才勉強可能讓這個提案是合法的,但這本身就和瑠璃的意見相衝突。而『雙方同意下性交,甚至瑠璃真心喜歡性交而同意』的情境下,健吾仍然實務上很可能會被判犯罪。

    因此,健吾判斷這樣風險太大而拒絕,完全是有道理的。

    反而是健吾的提案相對安全很多:

    1.   他只提整理狗窩,不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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